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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场所禁燃烟花爆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1日03:06  华龙网-重庆商报

  本报讯 燃放烟花炮竹可以增添春节的气氛,但如果没有良好的燃放秩序,燃放烟花爆竹会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为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主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限燃区燃放有时间限制

  根据通告,从2011年2月2日(农历除夕)至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施行。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发布相应的通告。此次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及两江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大场所禁止燃放

  根据通告,我市七大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及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3.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4.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场所;

  5.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

  6.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及学生宿舍场所;

  7.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如何确定?这将由主城各区政府及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和督促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识,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禁止销售给14周岁以下人群

  市民购买烟花爆竹还需注意,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从2011年1月27日至2月17日止。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

  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烟花。特别是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辆、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违反《条例》的要依法处理

  根据通告,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如果发现有违反《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主城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对违反《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本报记者

  酉阳礼炮等13批次

  烟花爆竹抽检不合格

  本报讯(记者 吴光亮)记者近日从市质监局获悉,该局去年底进行的全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检行动共抽查了16个区县的4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87批次产品,抽检结果已经出炉。在这次抽检中,有13批次烟花爆竹抽检不合格,引火线引燃时间过短或过长,是这13批次烟花爆竹抽检不合格的主因,未发现使用违禁氯酸盐的情况。

  此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值此2011年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市政府燃放办向您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

  我市实施烟花爆竹“禁改限”5年来,在全市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禁改限”取得了圆满成功。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一些人侥幸地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在春节期间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或采用不安全的燃放方法,或者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引发了火灾、伤人事故。正是这种侥幸的心理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

  为维护2011年春节期间良好的禁放和燃放秩序,体现广大山城市民的良好素质,我们提醒您在春节期间要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尊重不燃放烟花爆竹人的权益,以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一)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及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场所;(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六)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及学生宿舍场所;(七)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2011年2月2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安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化粪池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未经许可,禁止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重庆市人民政府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电话:67755017、67611093。

  祝您春节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重庆市人民政府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月18日

  致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一封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值此2011年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市政府烟花办向贵单位全体员工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

  我市实施烟花爆竹“禁改限”5年来,在全市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禁改限”取得了圆满成功。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一些人侥幸地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在春节期间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或采用不安全的燃放方法,或者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引发了火灾、伤人事故。正是这种侥幸的心理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

  为维护2011年春节期间良好的禁放和燃放秩序,体现广大山城市民的良好素质,我们提醒贵单位在春节期间要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尊重不燃放人的权益,以确保全市人民能够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特请贵单位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请贵单位主要领导召集各部门领导,就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此项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力量、责任时间、责任岗位、责任措施、责任效果,并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二、自觉遵守《重庆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通过发布信息提示、举办专题活动、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对单位员工进行有关烟花爆竹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其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品种,以及5种危险燃放行为。通过宣传,使各个单位的主管领导及负责人对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做到“五知”,即“知禁放部位、知责任领导、知落实部门、知看护力量、知看护措施”。特别是在举办活动时,未经许可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春节前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单位的房前屋后、露天平台、开放式阳台、防盗窗护栏等开展可燃物清理。同时,检查消防器材配备情况,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及消防通道畅通,做好防燃、防爆的排查和防范工作。

  四、春节期间,加强单位内部的巡逻检查,重点时段增派力量,加强巡查,全天候做好应急抢险车辆、设备、物资、人员的准备工作。同时,加强灭火措施,成立火灾事故处置队,配备扫帚、竹竿、铁锨、水桶、灭火袋等简单灭火器具,组织消防灭火演练,确保在发现火情的第一时间能够进行扑救、控制。特别是,禁止燃放的单位既要坚决确保单位内部没有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又要确保周边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对单位的安全构成威胁。

  五、未经许可,禁止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重庆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社会单位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电话:67755017、67611093。

  祝贵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春节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重庆市人民政府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月18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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