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曹蕾 记者刘可)母亲去世以后,按照遗嘱,财物应由长子张刚来处理,但老人的其他子女张飞、张翔和张梅(均为化名)却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拒不交出财物。张刚无奈将弟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合法性,并要求被告交出母亲生前的财物和陵园寄存证,母亲住院后的费用清单及余款。丰台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遗嘱有效。
据张刚介绍,母亲于2008年12月16日去世,生前曾由他人代笔留有遗嘱一份,而张刚的三位兄弟姐妹则称,母亲生前从没说过有遗嘱的事,他们认为遗嘱不是母亲的本意,字迹也不是母亲的,因而认为遗嘱是假的,不同意交出母亲的生前财物和陵园寄存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兄妹四人的母亲生前于1999年3月28日由贾女士代笔并作证人、王女士作证人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对于其住房由长孙居住,对于其财物由大儿子张刚做主,别人无权干涉。庭审期间,原告提供证人王女士、贾女士到庭证明书写遗嘱的过程。王女士提供了遗嘱的原件。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本案涉及的遗嘱系代书遗嘱,其形式符合法律要件。被告虽对遗嘱中遗嘱人的签名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张刚要求返还其母亲生前的财物及相关的物品的诉请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案由,可另行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