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乐清有一对夫妻,去年通过法院判决离了婚,日前女方又找上了法院。两人是为了什么闹起来呢?女方要到男方那里看儿子,却遭到了拒绝。
老师伯打听到,吴某和陈某是乐清人,结婚多年,有一个儿子。因为感情纠纷,两人于去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了婚。乐清法院对两人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判令孩子由男方陈某抚养,女方吴某享有探视权。
吴某住在乐清,陈某在杭州经商,儿子在杭州一所小学读书。吴某多次去杭州看儿子,遭到陈某拒绝。为了这件事,气愤的吴某向乐清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某配合她探视儿子,并允许她7天探视一次。去年11月,乐清法院以陈某不配合执行为由,对陈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陈某不服,向温州市中院申请执行复议,他认为自己没有不配合执行,且探视权不具有可执行性。
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温州市中院执行庭法官说,探视权的执行本身具有特殊性,探视和被探视都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行为,而且是一种重复性行为,不是一次性能履行完毕的,可能会持续几年甚至十几年,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执行实际中的普遍性难题。
法官说,此案的根本问题是如何解决陈某配合探视的问题,如果吴某每次探视都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陈某可能要面临多次处罚,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双方矛盾也会更加激化。
于是,市中院法官日前叫来双方当事人见了面,调解了3个多小时,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考虑到儿子双休日还要上课和复习功课,确定吴某可以1个月探视一次,陈某要配合探视。同时,撤销一审法院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这起纠纷算是调解成功了,可见啊,只要是为了孩子着想,男女双方也都退一步,是可以有一个满意结果的。希望老师伯讲的这件事情,能让那些还纠缠在探视权官司中的当事人有所启发吧。
这正是:
前妻前夫上公堂,
只为孩子探视权;
闹来闹去怎么办,
和解就是一个让。贤群 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