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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工友受伤 女工受惊精神失常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7日02:59  现代快报

  女工汪某因目睹工友受伤而精神发生异常。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邹某赔偿汪某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汪某系安徽来常打工女,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10年4月的一天,汪某在操作缝纫机,工友胡某在一旁指导,由于机器的震动,桌面上的布料向下滑动,胡某遂弯腰捡布料,不慎将头发卷入机器中。胡某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但此后,汪某的精神即发生异常。

  2010年11月,汪某因受害赔偿纠纷将邹某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汪某此次发病为精神分裂样精神病,上述事故在此次发病中为间接诱发因素(可考虑为30%),汪某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此次事故,汪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三万余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五千元),雇主承担30%,即一万余元。

  法官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邹某开办从事服装加工行业的小作坊,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劳动条件,并对就业人员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但由于被告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松懈,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鉴定,该次事件系原告发病的间接诱发因素,原因比例为30%,故被告承担30%的责任。何洁 陈香 祁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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