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斌 实习生 王开)本是天之骄子的大学生,只因与宿舍舍友发生过几次摩擦产生矛盾,怀恨在心,便在他人的唆使下,趁舍友不在,盗走其笔记本电脑,终酿大错成了阶下囚。法院考虑其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且悔罪态度良好,免除其刑事处罚,单处罚金5000元。
张某系西安某高校的学生,和同班同学丁某住同一宿舍,因一些琐碎小事,两人屡次发生冲突,使张某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他将此想法说给住同一宿舍但已退学的刘某。刘某正好手头拮据,便唆使张某偷盗丁某的笔记本电脑。将赃物低价销赃后,刘某分得赃款600元,张某分得300元,二人将赃款挥霍。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赃物已追回,二人认罪态度良好,故从轻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充分考虑张某为在校学生,且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决定从轻处罚,单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