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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处罚垃圾不分类行为会有效吗

  □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据报道,《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琦介绍,该规定曾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研究采纳各方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并获得通过。它是国内第一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其中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垃圾分类已是当下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很多城市对此都曾做过不同尝试。广州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规范垃圾分类管理,开了全国先河,也为其他地方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借鉴。根据以往的经验,各城市虽然体量和发展阶段存在差异,但发展思路和模式以及面临的问题往往大同小异。一个地方出台一项举措,经常会被其他地方模仿和复制。比如前段时间媒体热议的实名举报有奖规定,一地施行后,其他地方和部门纷纷效仿。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也有可能出现广州尝鲜,其他城市“遍地开花”的局面。因此,厘清广州这项政府规章的争议之处,具有重要意义。

  从当地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看,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对个人和单位的罚则上。有评论称:“从《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表态看,政府责任与市民义务仍有不够平衡之处,苛责个人多些,而部门责任不够清晰。”这是问题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规定中的处罚条款很可能“出师未捷身先死”,成为无效条款。

  一段时间以来,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倾向:在倡导性条款越来越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为实现某种目的,越来越多地采用惩罚性条款。其结果往往是,新的立法出台,非但没有实现初衷,反而导致大面积违法行为的出现,形成了法条的刚性处罚与违法的不被追究并存的尴尬局面。

  从立法技术上讲,制定法规的目的在于设定权利和义务,要实现权利和义务,必须要有惩戒性的条款作为威慑,所以,罚则是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不被架空所必须的。但现实却让人看到,正是由于一些考虑尚未周全的罚则导致了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这种奇怪的现象是一种“立法苛求”的结果,立法者只关注立法目的,而忽略了实现目的的现实条件。比如,实现垃圾分类需要两个必要前提:一是大部分市民有垃圾分类的知识、意识和行动,二是要为市民和单位处理分类后的垃圾提供便利的客观条件。这两个条件,目前在全国各地几乎都不完全具备。一些城市中较早接受了环保意识的市民,也在努力践行垃圾分类,结果不少人感叹,“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在没有完整细致的配套体系下,要让个人真正坚持太困难。所以,很多城市垃圾分类实际上都处于宣传、培养起步阶段。在前提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的立法,就是一种苛求,其结果是法律的失效和大面积违法的被容忍。

  法律与政策好坏的评价一样,只有当其目的和结果能够一致时,才是好法律。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它必须建立在对现实的深刻理解和尊重基础上。各种直接决定着法律权威的处罚条款更是如此。

  【网友声音】

  ●家有3宝:支持垃圾分类有热情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完善便利的处理程序和硬件系统。

  ●字画迷:对没有对垃圾进行分类的市民罚款,对没有履行职责提供配套设施和管理的有关部门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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