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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专利 没赚钱也要罚20万

  省政府法制办即日起就《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得到明确,“山寨”专利的各种行为也有了具体重金处罚罚则。

  发明专利 可年年收利润5%

  草案第七条均为修订内容,该条款主要针对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或报酬进行了规定。

  情况A:专利实施

  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情况B:专利技术入股

  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或者报酬。

  同时,草案第十五条也为修订内容,其中规定,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山寨”专利可罚20万

  市场上“山寨”产品层出不穷,草案加入了对“山寨”专利行为的处罚。即使“山寨”专利者在市场上未获得利益,也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草案的处罚方面指明,凡是有规定的10种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早报记者吴楚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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