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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四中学生当街打死精神病患者”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1日09:22  生活新报

  被告最高领刑12年 受害人家属嫌判轻了

  只为一时好玩,曲靖陆良县4名中学生竟当街将一名年仅20岁的女精神病患者殴打致死。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林波有期徒刑12年,以同罪判处被告人何葵11年,另外两名被告人谢雄波和王坤鹏也以同罪分别领刑10年。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陆良县谢林波、何葵、谢雄波和王坤鹏4名中学生翻墙离开学校外出上网,在该县三岔河镇小广场遇到了流浪在外的精神病患者钱金芬,为取乐逗笑,4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持碎石、树枝和竹竿轮番殴打她,还用打火机烧其身体,折磨羞辱钱金芬长达数小时,当日凌晨被害人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4名被告为玩乐而将被害人殴打、折磨致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4名被告的刑事责任。同时,4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当。

  由于4名被告系未成年人,1月12日,曲靖中院移师陆良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上,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所出示的证据,4名被告均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林波有期徒刑12年,以同罪判处被告人何葵11年,另外两名被告人谢雄波和王坤鹏也以同罪分别领刑10年。

  刑事附带民事审理中,受害人家属要求谢林波赔偿8万余元,同时向4名被告提出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法院认为,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支持这项赔偿请求,但判决谢林波赔偿受害人家属1万余元。

  昨日,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伍开国透露,受害人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仍然坚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4名被告的刑事责任,一审量刑偏轻,受害方家属将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被告辩护

  谢雄波的辩护人认为,谢雄波未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品行良好,能坦白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谢林波的辩护人则称,谢林波是从犯;何葵的辩护人认为,何葵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系从犯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王坤鹏称自己是从犯,被害人家属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作案时,谢雄波、王坤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其余两名被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均系未成年犯罪,除谢林波外其余被告均积极赔偿受害方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坤鹏认为的受害人家属有过错以及几名被告人提出的自己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

  本报记者 熊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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