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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A
2008年8月,王女士从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处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期房,房屋面积11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多元,以首付30%的方式与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房子会在2009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但是,离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一会说项目审批时间过长,一会说工程受雨季影响推迟,甚至都不给一个确定的交房时间。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过去将近一年半,公司突然通知王女士,因为建设成本增加,需要增加房款,以前合同约定的5000元每平方米现在要增加到7500元每平方米,如果不同意,王女士可以选择退房,公司愿意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王女士非常气愤,开发商自己违约,现在却要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购房者头上。在开发商强硬的态度面前,王女士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购房者相对于开发商来说,属于弱势的一方,在购买房屋时能挺直腰杆说话的机会并不多。签合同时,开发商说,我们的合同条款是固定格式的,不能变更。交钱时,开发商说,必须在约定的交款时间缴纳,否则视为你自愿放弃购房。等着购房者心惊胆战地将所有房款手续办理完之后,开发商说,因各种原因导致建房时间推迟,你们只能耐心等一下,房子没有问题,如果不行,那你们可以选择退房。等到房屋建成竣工时,开发商说,你们可以来接房了,但必须先签字然后才能验房。在整个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可以说是担惊受怕,睡不了几个安稳觉。
固然,在现今购房环境下,购房者的确处于弱势,但这个弱势跟购房者也是有关联的。当开发商明显违法时,鲜有购房者会站起来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非到了迫不得已时。就如本案中的王女士,本来开发商延期交房就属于违约行为了,但王女士想,能顺利拿到房子也就算了,管他违约不违约,直到开发商通知她要增加房款时才想起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本案中,开发商单方面要求增加房款既无事实上的依据,也无法律上的依据,完全属于恶意违约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王女士要求交房是其合同中的基本权利,完全可以受法律保护,同时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王女士的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所以,从某一层面上来讲,是购房者不断忍让促使开发商肆意违约。
■维权热线热点问题
问:我前年从开发商处认购了某楼盘,交了10万元认购金,现在开发商想毁约,说退还我的认购金,因房号调整,没有我的房子了,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你跟开发商签订的是认购协议,那么意味着开发商只有跟你商谈买卖合同的义务;但如果开发商明确告知无法将房屋出售给你,属于开发商违约,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金,并赔偿你的损失。损失的赔偿以签订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为标准。
问:我公司有一员工,因与领导发生争吵,已经两个月没有来上班了,我们可以开除他吗?
答:员工无故旷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需有合法的规章制度,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面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否则,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建军 供稿
(电话:1388862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