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电视机,问题不断,换了又修,修了再修问题还是不断。消费者胡某将商家投诉到工商所,昨天,彭州市天彭工商所依据商品“三包”规定,最终认定这台彩电应全额退款3115元。
投诉:新买电视机频现故障
消费者胡某诉称,他于2010年7月7日在彭州市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以3115元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同年7月24日因电视机黑屏找到被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当时无库存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电视机,经胡某同意免费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样品机。但仅使用7天,该样品机就出现图像不清晰的故障,被投诉人又为胡某免费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电视机。
同年12月30日,新更换的电视机出现异响故障,被投诉人进行了免费保修。2011年2月13日,维修后的电视机又出现漏液故障。
2月17日,胡某找到电视机生产厂家在彭州市的售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售后服务中心)协商,售后服务中心于当天为胡某更换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电视机。
2月18日,更换的新电视机再次出现异响故障。忍无可忍的胡某找到被投诉人和售后服务中心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后遂向天彭工商所投诉。
获赔:存质量问题全额退款
天彭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均未发现电视机人为损坏的异常情形。2月22日,售后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对电视机的鉴定结论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但售后服务中心提出,要换机只能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退货则要收取700元左右的折旧费。
工商调解人员认为,该电视机存在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且电视机最后一次换货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出现质量问题的时间是2月18日,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全额退货。经调解,售后服务中心最终全额退还胡某购机款3115元。
吴再林早报记者 李正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