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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非经授权不得在前海行使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5日06:40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周元春 方兴业) 如何让前海真正成为“特区中的特区”?昨天提交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让我们看到了答案。

  ■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

  前海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管理体制?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规定在前海设立前海管理局。同时,规定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通俗地说就是企业化的政府,或者说是用企业精神改造的政府。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并规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非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权。

  ■设三年过渡期保证新旧体制衔接

  由于目前前海合作区还处在建设初期,许多事务不可避免要在现有体制下按照传统模式进行管理。因此,从现有体制过渡到条例所规定的体制还需要时间。因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过渡期安排,以保证新旧体制之间的衔接和平稳过渡。《条例草案》规定,过渡期设定为三年。过渡期内,如果前海管理局认为有关过渡期安排已无必要,也可以经市政府同意,提前结束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市政府应当制定方案,指导和督促各项工作的衔接。

  根据《条例草案》,过渡期内,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委托其对相关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在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独立审批或提供服务,并实现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以确保前海合作区的高效运行。

  ■开发建设强调市场化运作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对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原则方面,确立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规划的制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发展环境的营造上。而开发活动则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开发、特定项目租赁开发等多种开发形式进行开发。

  前海开发建设中,土地的使用也备受关注。为此,《条例草案》也确定了土地的管理及利用原则。《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管理。对于已经出让的土地,其利用应当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并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对于未出让的土地,前海管理局可以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多种方式利用,并规定土地出让的方式应当有利于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

  ■经市人大或市政府同意可不执行相关法规规章

  体制机制创新是前海开发的核心和主题,因此,《条例草案》也充分体现这一特色。比如在为创新活动扫除障碍和提供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经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可以不适用于前海。“这一规定的用意,就是让前海可以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清除一些制度性的障碍,避免现行体制的干扰!”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副主任、条例起草小组副组长梅爱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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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亮点逐个看

  关键词 民主

  《条例草案》规定,前海管理局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主席由前海管理局局长担任,理事由理事会主席从前海管理局副局长、行业代表、有关专家中提名,市政府任命。其中香港理事不少于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前海管理局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关键词 执法

  《条例草案》规定,前海合作区可以借鉴香港的社会治安和行政执法理念,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统一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 商事审判

  《条例草案》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关键词 税收优惠

  《条例草案》规定,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政策。对于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 (周元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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