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取消近1/5死刑罪名
为期三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天闭幕,会议高票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走私文物等13个近年来较少适用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将被取消,而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也将有条件“免死”……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主要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以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刑罚的调整,体现了“人道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原则”。早报记者 鲍志恒 综合报道
取消13项死刑罪名
系首次取消现有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今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刘明祥分析指出,这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都是经过慎重选择的。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危险驾驶首次入罪
避免肇事后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都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食品安全犯罪加重刑罚
拒付报酬正式列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除了进一步严格控制死刑,规范了缓刑减刑期限外,修改后的刑法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也将视情节轻重,被处以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更高的刑罚。
更为重要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还特别增加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必须承担拘役、五年以下或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扩大实施对象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刑法第107条作出了修改,将原来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修改为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即资助的对象不再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这一修改,引起了昨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部分记者的关注。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解释说,过去主要是境外机构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随着中国经济情况的变化,犯罪情况也出现变化,出现了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外人员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方面的行为。
“对这种行为也应该作为犯罪予以打击。按照修改后的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机构、个人,只要资助他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这几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要作为犯罪追究。”王尚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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