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对去年的“十佳诉讼监督精品案件”进行了表彰,本报选取宜良县公安局不提请批捕“线人”被检察院纠正等4例案件,供大家阅读。
公安局不提请批捕“线人”
2009年10月,桂国宝、陈发中相约做烟叶生意,由桂国宝与张文周联系好到宜良县耿家营乡老石子村收购烟叶。桂国宝和陈发中到老石子村后,在张文周的带领下,由桂国宝、陈发中出资,以每公斤5角钱的价格向烟农收购烟叶。2010年3月25日,桂国宝、陈发中租用杨保才的小货车运送收购的烟叶,到宜良县九乡乡三岔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的4280公斤烟叶价值11万元。
2010年4月21日,宜良县检察院在办理宜良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桂国宝、陈发中、杨保才非法经营案中,发现此案中的另一嫌疑人张文周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
宜良县检察院侦监科及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取得联系,了解到公安机关未报捕张文周的原因是,张与宜良县公安局承办部门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张系其他案件的“线人”。宜良县检察院当即通知张文周到该院了解此案的相关情况,张文周避重就轻不配合调查,2010年4月27日,宜良县检察院向宜良县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2010年5月18日,宜良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张文周,宜良县检察院审查相关材料后,于2010年5月20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张文周。宜良县检察院对此执行情况高度警惕,及时调查了解,发现公安机关怠于执行逮捕决定,迟迟未对张文周执行逮捕,让其逍遥法外,2010年6月9日,宜良县检察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010年6月10日,宜良县公安局作出书面回复,已于6月10日对张文周执行逮捕,关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典型意义 法律监督贯穿本案始终,宜良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以高度的监督敏锐性和自觉性,发现了追捕漏犯线索,并及时审查,启动追捕程序;案件批准逮捕后,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和彻底性,对公安机关怠于执行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行为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力地保证了《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维护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小学副校长强奸女生
2006年至2009年,彭九大利用任景洪市大渡岗乡关坪小学副校长兼任课老师的身份,先后将女学生李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车某某等4人(均为幼女)叫到简易多媒体教室、办公室或者家中,多次实施奸淫。事后,彭九大还威胁各受害人不准乱讲。
2009年8月10日,景洪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接到本院控告申诉科转来的控告材料,经初步调查了解,认为该案影响恶劣,彭九大已涉嫌强奸罪。2009年8月10日,景洪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向景洪市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过调查核实,景洪市公安局于2009年8月11日对彭九大涉嫌强奸罪予以立案侦查。
2009年8月19日,彭九大因涉嫌强奸罪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2日被景洪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6月4日西双版纳州院对彭九大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2010年9月2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彭九大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景洪市检察院充分重视受害人提供的控告线索,并认真做好监督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侦查监督科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终以扎实的证据体系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行贿人被取保候审
2003年至2009年,梁建明在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承包工程期间,先后向云南省哀牢山自然保护区镇沅管理局局长付某某、镇沅县职业技术中学校长李某某、镇沅县劳动局局长旺某某行贿5万元。
该案立案侦查后,2010年4月6日,镇沅县检察院报请逮捕罪犯嫌疑人梁建明;2010年4月13日,普洱市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2010年5月12日,普洱市检察院侦监处获悉,梁建明已被取保候审在外。经向镇沅县检察院核实,该院告知:2010年5月7日决定对梁建明取保候审。
普洱市检察院侦监处认为,镇沅县检察院未报请普洱市检察院同意,擅自变更梁建明逮捕措施,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实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的规定。普洱市检察院于2010年5月12日向镇沅县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镇沅县检察院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及时补办了相关手续。
典型意义 普洱市检察院侦监处认真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牢固树立依法监督、监督不分内外、对内对外监督一视同仁的思想,通过对自侦部门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情形的纠正,有力地规范了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抢劫嫌疑人被超期羁押
2010年2月6日,王尧和王磊在镇雄县乌峰镇松林湾、陈贝屯,中屯乡平坝村的平桥交界处的公路上,将出租车驾驶员朱大毕身上的120元钱和一部手机抢走。同年2月9日,王尧又和王磊在同一地点持刀将出租车驾驶员何正飞身上的12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
镇雄县检察院在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王尧涉嫌抢劫一案发现,镇雄县公安局于2010年3月27日对王尧刑事拘留,但直至5月20日才提请批准逮捕,已造成超期羁押。经调查核实,镇雄县公安局在未提请镇雄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尧的情况下,即自行开具逮捕证对王尧执行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经审查后以为程序违法,将案件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5月20日将王尧提请批准逮捕。
镇雄县检察院侦监科审查认为,镇雄县公安局在未提请镇雄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开具逮捕证对王尧执行逮捕,后又于超过法定30日的拘留期限对王尧提请逮捕。公安机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属超期拘留、违法执行逮捕的情形。镇雄县检察院于2010年5月24日向镇雄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此案引起镇雄县公安局高度重视,于2010年5月26日书面回复纠正违法情况。该局党委还责成局纪委严肃查处,给予办案民警训诫、法制科长全局通报批评的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违法拘留、违法执行逮捕案例,镇雄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但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而且还注重对侦查机关办案程序的监督,敢于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夏体雷(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