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改。
《决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人格权、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商事权利等民事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使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在民事立案和案件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民事案件案由共分为四级,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适用相应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并以此类推。
去年初,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征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意见,四川省高院提出,《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明确规定为一级案由。最高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在一级案由中增加了“侵权责任纠纷”,在二级案由中增加“侵权责任纠纷”,删除了二级案由中“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李康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实习生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