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通讯员/吴际顺)近日,一名骑自行车者在横过公路时被一辆大客车撞伤,因为他在横过公路没有下车推行,而被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近日,刘某骑着一辆自行车从虎门镇捷南路往虎门大道方向行驶,当他行驶到一路口时,从右往左横过公路,在这个过程中,与左侧沿同方向行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虎门交警大队民警赴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取证,并将大客车暂扣进行检验。通过调查,确认大客车制动不合格,大客车司机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但本来看似处于“弱势”一方的刘某也要负同等责任,因为他在车辆临近时横过公路,并且没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鉴于双方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作用相当,于是虎门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肇事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在此事故中不但受伤,还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