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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再审制度 建议资深法官审再审案

  普通车祸赔偿案历经四次再审 后续

  现实生活中,判决生效后,总会有人提出申请再审。昨日,成都商报报道了德阳市民向波遭遇一起普通车祸赔偿案历经四次再审后,向波的命运引发各方关注的同时,“民事再审”制度也再次回到公众的视野。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关于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探讨从未间断过,有专家提出,应转变再审指导思想,并不是“有错就必纠”,只有生效裁判存在明显错误才能依法再审改判;也有人建议设置独立的再审审理程序,由资深法官审理再审案件。

  各方声音

  当事人:有再审诉求的不少

  “我与前夫的一起离婚案件,因为两处财产有争议,我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但是不知道法院是否受理。”昨日下午,德阳市民陈晓斌女士介绍,在一二审判决中,因为前夫向某转移了两处房产,致使在判决时,她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她已提交了再审申请。

  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发现,像她一样有再审诉求的并不在少数。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共收各类二审案件720976件,二审结案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15.84%。2010年共新收再审案件45710件,占全部诉讼案件的0.59%,同比上升9.95%。”

  律师:启动再审程序还是太难

  “向波案件启动四次再审程序极为罕见,反映了我国再审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云峰介绍,他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实践中,再审申请案件要想启动再审程序太难。另外两位受访律师也表达同样的感受,称能进入再审程序目前还是比较难。

  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龙平则认为,“多次再审不仅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还会使当事人长时间陷入诉讼之中,甚至出现缠诉、缠访,还耗费精力、财力,司法权威也受到挑战,”他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进行一次再审。

  如何完善

  思路一:

  贯彻“有错必纠”思想 需区分不同情况

  在一次最高法院和人民法院报联合主办的以“再审程序改革”为主题的讨论会上,一位法官提出关于转变再审指导思想的问题。主要的观点认为,对再审制度的改革,其中最为关键和迫切的是如何给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再审指导思想重新定位的问题。如一位美国联邦大法官说道:“我们享有终审权并非是由于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正好相反,我们的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因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树立司法权威,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司法权“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的最有力的原则保障”,因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再审指导思想,还是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只有生效裁判存在明显错误,达到必须启动再审程序的程度,才能依法再审改判。

  思路二:

  尊重当事人,限制公权力启动再审

  在法学界,很多学者认为应针对民事再审的特点,准确界定民事再审中当事人处分权与国家干预权的度,限制公权力启动再审程序。具体而言,一是再审程序的提起、再审争点的确定和再审主张事实证据的提供,均应由当事人负责。原审中,当事人已依法做出的民事诉讼处分行为,对该当事人有效。如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则不得申请再审等情形;二是严格限制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干预权的范围。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应以原裁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不得为一方当事人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形成诉讼对立,以“公权”干预“私权”。

  思路三:

  明确立案标准,畅通再审渠道

  一方面再审并无次数限制,导致个别案件启动多次再审程序,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更多的案件在申请再审时,因再审的立案标准不明确,被挡在法院门外。有律师提出,对再审申请,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符合一般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均作为复查案件予以立案审查;而有的则不仅要求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一般形式要件,还要求当事人证明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才予以立卷审查。这种立案模式模糊了再审立案标准与再审改判标准,导致了部分再审申请人申诉无门而又申诉不止的现象时常发生。所以应当明确再审立案标准,畅通再审申请的渠道。

  思路四:

  设置独立再审程序,资深法官审理

  再审是以纠正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目的,其特殊性在于它所适用的对象是具有生效裁判的案件,为适应它的这一特殊性,有学者提出应为其设置一个区别于一、二审的独立案件审理程序。并且,在审判组织上,应规定由资深的法官组成;在审判方式上,应规定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在结案方式上,应规定只能作出实体性判决。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再审庭审方式也应与一、二审略有不同,以体现再审案件的特点,这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比如,在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应当首先简要概括本案的历次审理经过和裁定进入再审的理由;法庭调查中应当注意发言的顺序;法庭辩论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主要针对再审事由。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明平 郑钰飞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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