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如期举行,《草案》拟定,我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将贯彻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发生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后,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再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其中,申请期限拟定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17名代表抢着发言,大部分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纠纷解决引入司法外的救济,对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的争议等问题解决,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据介绍,这是2011年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举行的第二次听证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黄旻认真听取完代表发言后,表示会同国土厅做认真研究、采纳代表的意见,对立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在网上公示,同时反馈给听证代表。
解读草案
协调作为裁决前置程序
《草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的,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同时对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5类异议可申请协调裁决
征地过程中,申请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认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认定;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适用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拟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不服裁决可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正确处理好裁决与复议、诉讼的关系,《草案》拟定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拟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拟定提起行政诉讼。
赵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