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记者12日从新闻出版总署获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已经新闻出版总署和海关总署通过,并予公布。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管理办法指出,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必须依照管理办法按成品进口重新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