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4月13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两岁女童被超市内开动的跑步机轧伤,超市应否承担责任?近日,嘉定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法院认定超市工作人员未采取充分保障措施应承担40%的责任,遂判令超市赔偿3.3万余元。
2009年6月20日16时许,方女士领着2岁的女儿乐乐到某超市南翔店购物。母亲在购物时,一旁的乐乐独自来到跑步机的销售处,将手放在开动的跑步机的皮带上,快速滚动的皮带将乐乐的左手带入末端进口处,导致其左手中指和无名指严重轧伤。事发后,乐乐被先后送至多家医院就诊,并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方女士遂以乐乐监护人的名义将该超市及其南翔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乐乐监护人将原告带入商场后却对其疏忽管理致事故发生,因此,原告的监护人具有主要过错。但超市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对原告在跑步机上玩耍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却未采取充分措施有效消除危险因素,存在一定的疏忽,因此,法院认定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由该超市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