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通讯员曹小航、张芳4月13日报道:教唆未成年人为其盗窃他人财物,并提供摩托车工具唆使他们“飞车抢包”,被告人刘小飞近日经法院审理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同为被告人的何俊林和张斌是好朋友,上海人,分别为21周岁和17周岁。2009年5月,他们的朋友朱某跟一个叫“阿斌”的人发生纠纷,被人打了,何俊林知道后,找朋友刘小飞帮忙“摆平”此事,结果双方在争执中,“阿斌”的朋友被打伤了。对方要求赔偿医药费,刘小飞就打电话给何俊林说,钱他先替他们付了,让他们凑齐2000元给他。但是后来,刘小飞又说对方需要4500元,何俊林他们断断续续还了1900元,还欠2600元。
之后,刘小飞一直催他们还钱,说7月8日之前必须把钱还上,并威胁他们不管用什么手段一定要尽快把钱还出来,否则自己“很难做人,道上也混不下去”。后来,刘小飞看他们实在没钱,就说他知道有一个快速得钱的好办法,并提出可以去“飞车抢包”,由他负责提供摩托车作为工具,并告诉了他们一些“飞车抢包”的技巧。第二天晚上,何俊林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其他的朋友,为了尽快还钱,他们也都默许了这件事情。
2009年7月4日晚上9点多,几人经事先商量后,由朋友王希驾驶着刘小飞提供的一辆轻便摩托车,载着另一朋友周强窜至中潭路交通枢纽站743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见被害人李某独自骑自行车,王希就慢慢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趁着行人混杂,被害人没有防备,周强迅速夺过李某放在自行车前斗内的包,此时王希便加速摩托车飞快逃离了作案现场。二人共夺得被害人包内人民币980元等财物。事后,他们将980元交给何俊林。7月8日,何俊林连同其他钱款一并还给了刘小飞,双方就此结清了欠款。王希、周强均过16周岁不到17周岁,该节事实被少年法庭判构成抢夺罪。
7月10日,何俊林这伙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8日,公安局对刘小飞以涉嫌抢夺罪进行上网追逃,2010年5月14日,他在家中被抓获。被告人何俊林、张斌因先被抓获判刑,在服刑期间两人还主动交代了2008年12月刘小飞指使何俊林、张斌、王华伟三人为他盗窃一辆黑色轻便摩托车的事情。
被告人刘小飞到案后,拒不承认唆使何俊林、王希等人“飞车抢夺”的事情,狡辩自己仅仅是催债。经审查,被告人刘小飞为了索回帮何俊林朋友出面解决纠纷支付的费用,不仅教唆何俊林、王希等人“飞车抢包”,而且主动提供专门的作案工具摩托车,并取得了犯罪所得。刘小飞是犯罪故意的提起者,作案工具的提供者,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共谋行为和提供犯罪工具的共犯行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伙同他人共同抢夺的概括犯罪故意,既有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也有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抢夺罪。同时,刘小飞教唆未成年人张斌实施盗窃,教唆未成年人王希、周强实施抢夺,更应当从重处罚。
2011年3月14日,上海出台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和规范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指出应当依法打击操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承办检察官说,应当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