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杨光德 赖冬发)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兴强犯盗窃、脱逃、强奸罪一案进行了快审快结,从重从快对被告人进行了惩处,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周兴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9日被四川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重操旧业,成为了一名“踢门大盗”,多次在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内,用脚踢门进入室内盗窃住户电脑、现金等物,在工区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4月16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溪洛渡右岸分局刑事拘留后,又从右岸分局脱逃,同月23日11时许,周兴强丧心病狂,在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一渣场处,与从此处经过的刚满11岁女孩王某某搭话,并用其脱逃时带走的一副手铐将其双手铐起,把其抱至横路西面约30米的一干水池旁,对王某某实施了奸淫,次日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多次进行盗窃作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趁看守民警不备,逃离被监管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逃脱中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又故意实施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周兴强犯盗窃罪、脱逃罪和强奸罪,应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