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何有财)人大代表不代表人民利益,而为“兄弟”徇私情;村干部不为群众树立模范带头作用,而酗酒后到法庭闹事。日前,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酗酒扰乱法庭办公秩序的李某作出拘留10日的决定。
据法院介绍,2011年3月20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小河法庭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苏某购物欠款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按诉状上的电话通知被告苏某到庭应诉。当电话接通后,对方大声吼道:“我是某村的村委会主任,苏某是我兄弟,你们凭什么找他?…”法庭负责人听到电话里的口气不对,就接过电话进一步解释,村主任李某同意到法庭协助调查。时隔五分钟左右,李某气冲冲来到法庭办公室说:“你们找苏某干什么?他是我兄弟,凭什么告他?你们才是一个小小的法庭嘛,敢把这个案子怎样!” 此时的李某不听任何解释和劝说,将一包烟砸在办公桌上,用手连续拍桌子数下,将桌上水杯、卷宗掀到地上,口中不断辱骂法官,并当场抓伤一名法官的右手拇指和手臂。在其他工作人员劝阻下,酒醉的李某被制止住。法庭工作人员随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才将其制止并带走。
李某辱骂并致伤法庭工作人员,损毁办公物品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法庭办公秩序严重混乱。巧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特许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巧家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拘留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