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再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自2005年以来第四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如果搁置审议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审议的,将被终止审议,也就是成为废案。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的时候“重启”审议,因此有人仍将这次的审议称为“激活”法律案。
如此曲折的制定过程,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一些常委会委员及专家指出,法律要防止行政强制不足的问题,但重点还是在防止行政强制过“乱”。此次审议的四审稿通过增加、修改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立法思想。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认为,这些修改符合物权法精神。“行政强制特别容易造成伤害,必须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他说,以前就有过查封、扣押后发现把当事人名字弄错的现象,完善行政强制程序可减少对公民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