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再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自2005年以来第四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
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了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同时,草案还修改了相关条款对行政强制程序给予完善。草案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认为,这些修改符合物权法精神。“行政强制特别容易造成伤害,必须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
尽管这部法律仍在审议过程中,但它已经在制约公权力方面起到了推进作用。草案的三审稿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今年1月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会议还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