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的女孩在家长的带领下,乘坐超市扶梯摔倒受伤。到底谁该担责?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认为超市方和家长均有过错,都应对小女孩的受伤承担责任。
去年8月31日,吴江的刘女士携带两个孩子到市区的一家超市购物。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其4岁的女儿马某身体突然失去平衡向前倒下,而她的小手也在瞬间被卷入电梯与挡板之间的缝隙。刘女士大声呼救,但无人施救,电梯还在不停地运转,眼看女儿的手就要被底端的铁板切断,刘女士用脚死死踹住电梯底端,才使电梯停了下来。后经公安、消防紧急救援,小女孩的手才从电梯中拉出,但此时小女孩的手已经变得血肉模糊,肌腱断裂。
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刘女士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超市方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7万余元。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法院认为,超市方的台阶式扶梯比较陈旧,存在安全隐患,扶梯处虽有警示标志,但不很明显,电梯的位置虽有监控,但事发时,监控室无人值班,故对小孩的摔倒手被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也认为刘女士携带两个小孩去购物,乘电梯时未拉住小孩,对小孩的监护不力,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据此,法院认为刘女士和超市都应对小女孩的受伤承担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超市方赔偿小女孩12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何洁 沈国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