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企盼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同时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上述两项改革的减税效应显而易见。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个税起征点,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个税免征额为2000元时,28%的城镇职工缴纳个税,若个税免征额调高至3000元,这其中约有50%的城镇职工将免缴个税。
个税改革还很好地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按照调整前后的对比计算,每个月收入在1.9万元的人,所交的个税不变;低于1.9万元的人,所交的个税有所下降;超过1.9万元的,个税不减反增。按此推算,个税免征额执行新标准后,将有95%的个税纳税人税负减轻。
从上述两方面效应看,本次个税改革部分达到了改革目标,即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
美中不足的是,免征额上调稍嫌晚了些。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工薪阶层的生活费用水涨船高,个税免征额提高顺利成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反而是免征点上调来得这么晚,引发了许多争议,给人增税雷厉风行,而减税姗姗来迟的感觉。
更为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要严格征管,避免在执行中走样。在当前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贡献的税收占了绝大部分,而其他收入征税项目仅占11%,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显然,“其他项目所得”中,恰好汇集了大量高收入人群。现行个税代扣代缴的征管模式,对工薪所得征管非常有效,对其他所得征管始终是税务部门的软肋。虽然目前中国个人收入中,工薪是主要来源,但众多高收入者和其他项目收入游离于个税征管之外,也是普遍事实。
这种所得税征管环节的失当,造成了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的现象。结果是低收入阶层因只有工薪收入而被严格征税,其他的高收入阶层则实际税收负担反而过轻。由此导致老百姓纳税积极性不高,税收主人翁意识不强。
从税率上看,我国45%的个税最高档绝对处于国际最高之列(香港地区个税的最高档利率仅为17.5%)。有钱人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税避税,另一方面他们有能力把收入挪到税率更低的国家或地区纳税,从而造成税收流失。这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未有效发挥。正因如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就建议将我国个税的最高税率调整为20%左右。
就在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通知,要求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近年来,此类通知多次发布。我们认为,当前的必要性有所增加。显而易见,政府在降低工薪所得个税负担的同时,力图通过加强其他方面收入的征管,对冲减税改革对政府收入的影响。
我们期望,加强监管不仅仅是为了对冲减税的影响和财税收入上的考虑,而是更应该从税收公平的角度严肃所得税征收。从国际比较角度看,所得税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将逐步提升,因而其重要性还将增加,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实际上,只要征管力度加强,个税免征额和税率还有相当大的调整减税空间。(据《新闻晨报》)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经济金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