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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张30年前的老照片 判赔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09:25  云南网

  云南省政府昨天公布“2010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用了张30年前的老照片 判赔2000元

  法院认为,昆明体育训练基地侵犯了摄影者的署名权

  昨天,是“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启动日。云南省政府举行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0年“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告诉人们,如果不问青红皂白,一概“拿来主义”,可能会触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还会受到追究。

  会上介绍,过去5年中,云南省全省累计专利申请量达20560件,授权量达12543件,年均分别增长了17%和22%。专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渐进入人们的头脑中。

  1.卡拉OK厅擅播音乐作品侵权案

  李南冈(易茗)、雷蕾等12人分别是《渴望》、《好人一生平安》等20首歌曲的词曲作者。1993-1995年期间,李南冈等12人分别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信托方式,管理各作者现有或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

  2009年9月,音著协发现,昆明一家卡拉OK厅的点歌系统中,存有上述涉案的20首歌曲。音著协认为此举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利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卡拉OK厅经营者赖成珍立即停止侵权,从点歌系统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音著协人民币12100元。

  2.使用老照片不署名侵权案

  昆明体育训练基地30周年纪念宣传册《托起明天的太阳》中,选用了李吉华1979年拍摄的一张老照片,但没有署摄影者李吉华的名字。李吉华认为体训基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双方对照片是否属“职务作品”存在争议,因涉案作品权属不清,法院驳回了李吉华的诉讼请求。

  李吉华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认为,该照片是李吉华使用单位提供的相机拍摄而成,拍摄内容为体育训练基地内的训练场景。拍摄该照片属李吉华的工作职责,属于职务作品,李吉华只享有署名权。体训基地使用该照片却没有署李吉华的名,属于侵犯署名权。法院判决,体训基地公开向李吉华赔礼道歉,并支付李吉华2000元。

  3.巧克力涂层豆末糖及豆面糖案

  普绩享有“外壳为巧克力涂层的豆末糖和豆面糖及制作工艺”专利,并将该专利技术授予斯贝佳公司独占许可使用。斯贝佳公司发现,通海红苹果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末糖侵犯了其享受的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权,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红苹果”侵犯了“斯贝佳”的独占许可发明权,判决“红苹果”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斯贝佳”10万元。

  4.痛舒片案

  江苏天禾迪赛诺制药公司生产的一种名为“痛舒片”的药,经法庭判明,侵害了云南省药物研究所的药物专利权,被令赔偿药研所10万元,停止生产痛舒片,药物销售方云南宝凯药业有限公司,被令停止销售“痛舒片”。

  该案中,天禾公司的“痛舒片”药物处方与云南省药研所享有专利的“治疗肿痛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处方完全一致,天禾公司又不能证明其药物处方来源的合法性,因而被判侵权。

  5.穿烟叶机案

  杨建春发明了“穿烟叶机”,之后他发现,有一家公司出了个产品,名叫“缝烟叶机”。杨建春于是起诉,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专利发明权。但经法院判明,两者并非“等同替换”,缝烟叶机有自己的创造思考,没有构成侵权。

  该案中法院查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及产生的效果不相同,不是简单的部件移位、分解、合并,其中有创造和思考,两者不属于专利法上的“等同替换”,因而驳回了杨建春的诉讼请求。

  6.摩托车架案

  一种拥有专利的三轮摩托车架遭到侵权。侵权方是重庆万驰摩托车配件公司,拥有专利的则是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万驰”赔偿“东本”5万元,并销毁侵权车架和制作侵权车架所用的专用模具、设备。昆明的销售商也被责令停止销售该车架,以及安装有该车架的摩托车。

  7.玻璃案

  上海一家公司设计了一种拥有专利的玻璃图案,事后发现遭人仿制。法庭将被控侵权的产品与专利图案产品的设计要素进行了比对,发现,两者都是由大小不一的正方形空心笔画抽象汉字呈“田字形”结构排列而成,且抽象汉字的字形相同,故判明构成侵权。

  8.皮带商标傍名牌案

  一种皮带使用了与“七匹狼”外形相似的商标,使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难以分辨该区别”,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成为近似商标侵权。

  9.酒商标近似案

  市场上的两种酒,一个叫“本强酒中酒”,一个叫“华强酒中酒霸”。“本强”于是起诉“华强”侵权。法院认为,二者的商标除“本”字与“华”字不同外,在视觉上无明显差异,整体近似,且均为酒类商品,足以误导消费者。因此判决“华强”侵犯了“本强”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判赔人民币5000元。

  10.美容店加盟费案

  吴俊松与北京秀域美业美容公司签订单店加盟合同,向“秀域”支付了8万元加盟费。之后吴俊松认为,“秀域”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条件欠缺,无法为加盟店办理营业执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返还加盟费。

  法院审理认为,吴俊松与“秀域”签订了合同,形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但其中涉及相关部门的备案管理问题,因此不能认为“秀域”违约。但“秀域”在签订合同前,未依法向吴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存在重大过失,吴有权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秀域”返还吴加盟费9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记者杨理锐<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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