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草案四审 限制公权力再进一步 北大行政法专家通过本报提建议——
强拆违建得给当事人“说话”机会
昨日,被誉为中国行政立法“三部曲”之一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和两年前的“三审”一样,焦点还是落在了“行政强制措施到底由谁来设定”上面。
“三部曲”指的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而行政强制法要解决的问题是“乱执行”。
相比于前两部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并不那么顺利。从1999年3月起草算起,到今年3月已经整整12年了。
●四审 限制公权力再进一步
公权和私权的较量始终是我们立法过程中常会出现的问题,在这部历时12年、正在经全国人大四审的“行政强制法”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据悉,早在1999年前该法就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当年3月,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开始。
三审时,行政强制法在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许多处可圈可点,三审草案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并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
四审稿规定5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及时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2.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这样的规定,对公权力的无限泛滥无疑又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分析 法律通过 城管只有扣押权
城管执法、工商执法、税务执法、征地、拆迁、公安盘问、海关检查、传染病防治检查等,都属于“行政强制”内容。因此,它与广大民众息息相关。
以最常见的城管执法为例,城管权力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主要是扣押的权力,但是,这种扣押只是登记保存,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取证,并不是直接执行。
因此,城管就不能再直接执行,而应当由其他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专家建言 强拆违建 得给当事人“说话”机会
今天上午,北京大学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给本报发来对行政强制法四审草案的修改建议,对草案作出了4处修改建议,特别是对拆除违法建筑方面,姜明安教授认为应当增加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公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 认定违建 应避免行政机关失误
四审草案中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审稿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北京大学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认定可能有误,即使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认定正确,相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也不一定需要拆除,而可能有其他处置方法,因此,应该给行政相对人一个提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机会。
“在‘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应加一段: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公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除公共利益紧急需要外,暂停公告的实施。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既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姜明安说。
●呼吁 行政强制法 应尽快出台
姜明安认为,长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 “乱”和“滥”,已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导致滥权和行政侵权。
姜明安呼吁,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一定要争取让行政强制法尽快出台。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条件,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一定要争取让行政强制法尽快出台。”姜明安说。
四审时间表
一审 2005年12月
二审 2007年10月
三审 2009年8月
四审 2011年4月
文/记者温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