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
日前,温家宝总理在与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谈到我国发展面临的五个重大问题,司法问题便是其中之一。温总理说:“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要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
其实,在各种社会治理措施中,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当前变革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框架内获得缓冲和释解,不致酿成重大的社会震荡。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社会冲突、民间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也凸现了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性。
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离不开社会各方的资源支持与理解,更与司法的公正密不可分。法律制度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不能成了一部分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商品”,如果出现“变异”,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就不可能发挥调节社会关系和疏导社会冲突的“正向”效应,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因此,司法的独立、权威又与司法的公正紧密相关,只有独立才有公正,只有公正才有权威。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维护司法的独立、权威和公正,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淡薄了,有些人错误地将司法独立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混为一谈,甚至一些法院领导都避谈审判独立,以至于出现不少行政干预审判,司法缺乏中立、公正的事件,广为社会诟病。如何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
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开始向法院集聚,案件数量激增,法院不仅面临繁重的审案压力,更承担着维护稳定的重任。不少司法人员负荷过重,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和调处社会纠纷的效果。因此,适时进行内部人员结构调整并向 “办案一线”倾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上,除了必须在体制、机制、人事、经费等方面充分保障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和权威外,还必须在纠纷解决的程序和司法活动的规范性方面做出持续、切实的改进和努力。
应当进一步完善公正的司法程序规则,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畅通渠道和低成本运作,使各方诉讼当事人都能获得平等表达诉求和获得司法中立裁决的机会;需要不断完善公正的实体处理标准,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公平性,通过建立平衡协调机制,使同类案件获得基本同一的处理结果;要不断规范具体司法行为,确保社会冲突和纠纷在“看得见”的公正裁判者那里获得解决。同时,需要建立高标准的司法职业伦理规范,重申司法人员“刚正不阿”的品格要求,使公众对于司法职业群体产生品行、智识和能力上的信赖,相信“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真正形成“法官就是正义化身”的社会认同。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