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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速裁立案窗口
在人们眼中,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漫长的诉讼程序,让人望而却步。当前,各类案件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司法力量的增长速度,“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让许多基层法院“头疼”不已。如何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已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多次进行了安排和部署,鼓励基层法院进行积极探索。记者近日获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实践探索出了一条独特的“民商事诉讼程序简化”之路。
一份不同寻常的判决书
4月18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不同寻常的判决书,它的编号为(2011)西民速字第1号,判决书编号中出现“速”字,这在该院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此外,判决书出现了“一裁终结”字样,而一裁终结这样的表述,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判决来讲,在以前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
这份得到原、被告双方高度认可的判决,是西山区人民法院开拓创新速裁机制的一个浓缩。原告林女士和被告吴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说,从立案到判决只用了18天,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法院还免收了诉讼费,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效率实在是太高了。
记者了解到,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吴女士于2010年5月14日向原告林女士借款23600元,虽经林女士多次催要,但吴女士在支付了3500元后,一直未归还余下的款项。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林女士将吴女士告到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吴女士归还相关款项以及当时口头约定的利息。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对于借款的事实都认可,但存在争议的是被告吴女士认为她们根本不存在利息这一说法。
考虑到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涉案标的不大的简单民商案件,法官征询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双方表示同意进入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法庭的审理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来进行,由于案情清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了合并,围绕的焦点就是被告吴女士是否应该支付利息。法庭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遂判令吴女士于判决之日三十日内归还林女士借款20100元,驳回林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明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诉讼费390元免予收取,此案一裁终结。
速裁程序让官司“当机立断”
记者了解到,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探索,通过近几年的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积累了大量的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效率的经验和运行模式。
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家华介绍说,目前,法院辖区民商事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而法院人员很少增加,有的法官每年承办案件达百余件,不堪重负。案件过多、法院人员少、庭审程序拘于一成不变的模式,在一定程序上导致了诉讼拖延、积案上升,使一些本可短期结案的案件被人为地延长了审理周期,制约了审判效率,一些民众对法院工作并不是很满意。所以,简化审判程序,缩短审判时效,刻不容缓。西山区人民法院探索出的简易民事案件速裁的审判方式改革,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记者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速裁程序告知、选择确认书》看到,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该法院作了非常明确、科学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遵循自愿原则,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界定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为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内或涉案标的虽超过5万元,但原告方表示对超过部分自愿放弃权利,且当事人均选择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西山区人民法院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案件;身份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主要证据具备,争议不大的借贷、买卖、借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工资结算依据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人员损害纠纷案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那云翔介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为公民的,本人须亲自出庭,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或者出现法院认为不适宜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使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开庭后当庭宣判,一裁终结。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开庭审理时简化庭审程序,但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陈述权,案件自立案之日内必须审结,并且免收诉讼费。
何家华告诉记者,为了推进速裁审判方式,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内部成立相应的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程序。首先在立案庭设置了“速裁窗口”,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值班,对案件进行筛选,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其次是在民一、民二、民三庭、福海法庭、前卫法庭,安排专人负责审理速裁案件。三是动员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对案件进行筛选、甄别,对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那云翔介绍,速裁程序中,调解将贯穿审判始终。法官将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做到“案结事了”。速裁案件大多涉及婚姻家庭关系、道德伦理、诚实信用的案件,对此就可从事理、情理、法理等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到情、理、法交融,社会道德观念、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兼顾,从而更具有说服和公信力。
“下一步我们将完善速裁程序和制度,加强速裁力量,进一步发挥速裁效能,力争更多的民商事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处理,让更多的群众从中受益。”何家华踌躇满志地说。
专家看法: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有评论人士指出,追求司法高效已是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它被提高到与司法公正一样的地位。如何在确保公正基础上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已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理论基础。
有专家指出,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现有制度中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习惯与做法进行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当前,建立和完善简易民商事速裁机制,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大革新,也充分发挥了化纠纷、解争端、平权义等民事审判职能,促进民事诉讼和谐、快捷、高效有序地进行,体现了特色。同时,速裁机制的建立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案件质量与调解率,降低了上诉率、涉诉信访率,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查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