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 郭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日前,新疆出台的《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擅自提高机构规格、超编调配工作人员以及增加领导等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于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规定了11条违法违纪行为,包括擅自设立、撤销、合并事业单位的;擅自变更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的;擅自改变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擅自提高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擅自调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擅自调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超出编制限额调配工作人员,或者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的;不按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人员的;超出领导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申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时弄虚作假的;干预下级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
按照新规,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工作岗位。比如,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社会事务管理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岗位,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自治区编办主任刘晓延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效能、规范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调控、动态管理的方针。在审批权限方面,《管理办法》调整上收了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强化了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责任,规定州(市)、地所属相当副县(处)级以上、县(市、区)所属相当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设立和机构编制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据悉,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办不分,公益服务职能不清晰,布局结构不合理。机构编制调整主要依靠传统经验和简单类比的方法,缺乏有效规范的调控手段。新疆曾于1990年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用现实需要。
《管理办法》共34条,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与原则、机构设立和编制核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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