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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被“肢解” 是对法律尊严的挑衅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1日11:19  生活新报

  前之后

  上海一家公司要求“五一”小长假所有员工加班,将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精算成480分钟,再分摊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5月20日《新闻晨报》)

  法定假日被“肢解”成每天提早两分钟下班,这真的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更加吊诡的是,对于这种令员工欲哭无泪的“肢解大法”和“休假新政”,该公司老板竟然振振有词。难怪有网友打抱不平地建议:“大家每天早上班2分钟,到年底换一天调休,看老板怎么说!”

  法定假日之所以是法定假日,是因为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与“肢解”。关于这一点,《劳动法》有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而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从这个角度来看,该公司把法定假日“肢解”成每天休息两分钟,表面上是老板抠门、精于算计,实质上却是对员工权利的戏弄,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挑衅。

  法定假日被随意“肢解”,凸显的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像一块“橡皮泥”,用人单位和公司老板爱怎么捏就怎么捏,想捏成什么样就捏成什么样。《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调查资料显示,有54.5%的人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有23.5%的人偶尔享受过,仅有22%的人表示每年都可以休。在此,一个与之相关的社会现象尤其需要指出,近年来,一线职工、在校研究生、大学教师和企业白领“过劳死”或疑似“过劳死”事件时有发生,“过劳死”正严重威胁着越来越多的劳动者。

  相较于此,更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何敢置法律制度于不顾,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答案的关键显然不在于用人单位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而在于劳动执法部门的监管过于疲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过低。惟有事实是这样,每位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的“休假新政”,才可能堂而皇之地变成活生生的现实。

  对这种荒诞的“肢解”法定假日举动,当地劳动执法部门不能视而不见,必须将板子高高举起,重重落下,切实为劳动者撑起一把保护伞。这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还是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毕竟社会进步的最大目的和最终意义,是给予人、给予生命最大限度的呵护、关怀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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