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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首次对死缓犯人宣告限制减刑

  本报兰州讯 (记者伏润之) 6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值得关注的是,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兰州首次对死缓犯人宣告限制减刑。

  现年29岁的李某是陇西县首阳镇农民,2010年6月2日凌晨3时,因感情纠葛,李某携带匕首将妻兄张某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次日下午6时许,李某在天水武山落网。

  6月17日,兰州中院对李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李某因与其妻感情纠葛而迁怒于妻子家人,竟采用持刀捅刺十余刀的残忍手段杀死其妻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死缓犯人一旦被宣布为限制减刑,其实际执行刑期将为:死缓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的,实际服刑最少不得低于25年,由于有立功表现减为25年的,实际服刑最少不得低于20年,这将改变以往判处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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