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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还在手中 钱却被刷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9日09:04  新安传媒网

  购买2万元的购物卡,谁知在超市使用时却被告知卡里没钱。事情发生后,持卡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持卡人以“超市审查不严,导致复制卡顺利使用”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昨天,记者从蜀山区法院获悉,法院最终支持了持卡人的诉讼请求。

  卡被复制,钱被刷光

  今年1月10日,马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四张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发行的面额5000元的消费卡,合计20000元。但是1月16日,当马某持四张卡前往该公司所属的家乐福国购店消费时,发现自己的卡内金额没有了,于是赶紧报警,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随即刑事立案调查。经过相关调查,原来就在1月14日,有另外的人拿着与马某的消费卡颜色、字体有区别的复制卡前来消费,而家乐福国购店没有识别,使得此人将卡中的20000元一次性消费完毕,这四张复制卡也被家乐福国购店收回。

  虽然案件已经在公安部门处理,但是马某觉得自己的损失应该由悦家公司承担。但是悦家公司觉得马某是从他人手上购得此卡,跟悦家公司本身没有关系,同时,此卡一经售出,不记名不挂失,超市没有审查义务。

  审查不严,超市担责

  马某称自己虽然是从他人处购买消费卡的,但悦家公司发行的消费卡不计名、不挂失,即在消费时,悦家公司推定持有真实卡的消费者即为卡的实际所有权人,自己从他人处购买消费卡后已经实际持有该卡,也就有了实际的消费权利,所以自己和悦家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马某和悦家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悦家公司作为经营者,在他人持有明显与真实消费卡有区别的复制卡进行消费时,未尽安全审查义务,导致马某作为真实消费卡的持有人所持的消费卡中的预存金额被他人消费,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悦家公司赔偿马某的损失20000元。

  刘浩 张莉 本报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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