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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物价局商务局收2%二手车交易费被起诉

  《通知》出台后,乐山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从每辆车不足200元,上涨至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文/图华西都市报记者丁伟

  ●原告:物价局、商务局调价、定价的行为超出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

  ●被告:下发《通知》不越权,制定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程序合法

  ●被告:《通知》涉及的收费对象为交易的买卖双方,二手车交易经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昨日上午,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方是5家二手车中介机构,被告方是乐山市物价局、市商务局,两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出庭。

  2009年,物价局、商务局向二手车交易市场下发《通知》,要求按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2%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原来每辆车不到200元,一下子就涨了好几倍。”多方协商和反映无果后,原告方将物价局、商务局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被告方出台《通知》违法,并判令被告方撤销《通知》。

  两部门发通知二手车交易费涨了

  乐山市郊的省道305线路边上,毗邻有两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有数十家二手车中介机构。两家市场形成于2006年,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一直相安无事。

  2009月12月17日,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商务局联合向两家市场下发《关于调整、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市价发【2009】220号)。《通知》第二条明确:“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按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

  2010年1月1日,《通知》正式执行。有了“尚方宝剑”,两家市场对交易服务费进行了上调,分别以接近实际成交金额的2%来收取。比如,一辆评估价为10万余元的车,需要交交易服务费约2000元。

  而原来,一直是定额收费。“不管是奥拓还是奔驰,交易服务费都是一样。”5名原告说,一般每辆车不超过200元。

  切身利益受损中介诉两部门违法

  交易服务费上涨,直接导致中介机构利益受损。“买卖双方都少了,生意一下子不好做了。”5名原告说,遇到合适的车,他们也会先买下,然后再进行出售。如此一来,需要交两次交易服务费,利润受到极大影响。

  商家们曾想过换地方,但乐山能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只有这两家市场。

  一些商家于是想出办法,将业务送到附近市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因为对方每辆车只收50元交易服务费。

  但时间不久,有关方面出台规定,乐山籍车辆只能在本地市场开票才能过户。

  随后的时间里,商家们多次找市场方协商、找主管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无法最终解决。

  今年5月,付某、潘某、张某、万某、任某等5名商家,将出台《通知》的乐山市物价局、商务局告上了法庭。

  围绕三个焦点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昨日上午9点半,乐山市中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两个多小时庭审中,双方就原告方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方是否有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定价权、被告方制定二手车交易服务费程序是否合法等3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方认为,乐山市商务局虽是二手车流通行业主管部门,但并无定价和调价的权力,乐山市物价局虽然是价格管理部门,但其不是定价机关,两部门调价、定价的行为超出其职权范围,出台调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方同时认为,该次调价、定价违反程序。

  被告方则认为,两部门分别从价格管理和行业管理角度联合下发《通知》并不越权,且制定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程序合法、定价依据充分、定价水平合理,《通知》应予维持。被告方还认为,《通知》涉及的收费对象为交易的买卖双方,作为提供二手车交易经纪服务的经营户,原告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最终,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物价局商务局:当被告并非坏事

  庭审中,当事两部门的“一把手”都未能到庭。昨日下午,乐山市发改委主任(物价局已并入发改委)罗新礼、乐山市商务局局长章晓红均表示,是因为在外地出差。

  “作为行政主体,行政部门成为被告并不稀奇。”罗新礼说,部门在行政过程中,会牵扯多方面的利益,有人理解也有人不理解,从不理解到理解需要一个过程。乐山发改委很重视此次庭审,并专门聘请了律师积极应对。此外,发改委也一直和有关各方积极沟通,确保此事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章晓红亦认为,原告方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说明市场主体法制意识在提高、维权意识在增强,可以把此案当做一堂法律课,让市场主体明白行政是怎么回事,也促进行政部门更好行使权力。“通过法律解决分歧不是坏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体现。”章晓红说,不管判决的结果如何,双方都应该服从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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