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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理念”为由免除罪犯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0日03:41  现代快报

  被称为云南“药家鑫案”的李昌奎案,又出现新的波折: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引起社会关注。4日,云南省高院表示,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7月5日云南网)

  李昌奎案,司法公正经不起一波三折 7月6日 华西都市报 李晓亮

  华西都市报一评

  李昌奎案再起波澜,让人多少有点“折腾”的感觉。一字不同却可能性质截然相反的判决,也消解了法律威严。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法官的深厚学识和专业判断,需要不凡的司法理性,需要力排众议的果决。即便如此,一位兼具上述素养的法官,终其一生还必须兢兢业业,靠一个又一个具体而微的公正判决,才能持续传递出司法正义,渐渐凝聚民众的法治共识。但现实的残酷在于,有时你一个不慎,哪怕是一个不经意的误判,就可能毁掉你半身积攒的清誉。

  以李昌奎案为例,负两命在身的李昌奎,以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残忍程度还是认罪态度,都适用死刑。后来的“死缓”之判决,全无正当性。假如此案没能引起全国性的舆论关注,可以推测或许就无云南省高院的重审表态,这就又是一起极为随意的司法判决。仅就这类案件而言,司法裁量权和弹性之大,并非幸事。倒是此案再次引出的关于“自首与减刑”以及“死刑与死缓”间的界定与差别,基层司法的科学性、权威性,都需要立刻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不能再让司法公正和民众对法治的信仰,随一起起随意性极大的司法判决所沉浮,我们都已伤不起了!

  现代快报再评

  针对一篇《别因“万人皆曰可杀”而坐实药家鑫死刑 》的评论,我在本栏“再评”道:别因“万人皆曰可杀”而故意不杀。可正是同一个作者,在药案中力主不杀,就李昌奎案写的评论却是质问: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云南省高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恰恰又是那位作者在药案评论中所表明的废除死刑的立场,这真是一件很吊诡的事。

  作为一种法律理念,废除死刑可以探讨,但探讨的场域应是学术或立法层面而不是司法层面。无论是药案还是李昌奎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可谓罪不容赦,只要立法没有废除死刑,以“理念”为由而免除罪犯死刑,未免自由裁量的空间太过弹性,必将有损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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