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的5起刑事案件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其中寻衅滋事案件4件5人,妨害公务案件1件1人。李忠煌、冉清华、杨发均、欧林、康川5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被告人赵玖付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增城法院向媒体通报了案件详情。
据通报,2011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忠煌在增城市新塘镇“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积极参与起哄闹事,与其他滋事人员一起用石块打砸、放火焚烧车辆,造成两辆警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880元。随后,被告人李忠煌又放火焚烧一辆警车,造成该车辆被焚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李忠煌在现场被抓获。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煌任意毁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忠煌、冉清华、杨发均、欧林、康川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表示认罪。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