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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孔明灯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3日03:32  现代快报

  

禁放孔明灯
放飞孔明灯,虽浪漫但有危险(资料图片)

  作为苏州人大今年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由苏州市公安局起草的《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正被苏州市政府审核。日前,该送审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据了解,现行《苏州市消防条例》于2001年10月26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并于2004年6月17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正。该条例实施10年以来,为推动苏州市消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现行《苏州市消防条例》进行过一次修改,但主要内容仍与新修订的《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相抵触,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订。

  《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全市范围内拟

  禁放孔明灯

  三千人住宅区

  应建志愿消防队

  根据要求,苏州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并依托公安消防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保安消防队。地下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专业组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多种形式的志愿消防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添置消防装备、设施器材或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区域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职工人数超过五百人的服装、电子、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实际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的住宅区或集中住宿区。

  每学期开学初

  要演练消防疏散

  送审稿提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管理内容。

  每学期开学初,苏州的幼儿园、中小学、大专院校应当组织教师学生开展一次消防疏散演练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消防教育场馆参观、体验;对寄宿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

  此外,各行业协会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行业管理工作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提高本行业消防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改善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条件。

  全市范围内将禁止燃放孔明灯

  在公共防火安全方面,送审稿要求,宾馆、饭店以及设置在综合性建筑内的餐厅内使用燃气的,应当采用管道集中供气。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视情检查清洗,保证每月检查清洗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清洗记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厨房区域内设置自动灭火设备。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倡导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优先选用设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堆场罐场、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地点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等其他产生烟火的飘移物。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带入、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超过额定人数,严禁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建筑物的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不得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市民可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送审稿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立专门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部门,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开展防火安全巡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受理、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对举报或者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对实名举报、投诉消防安全重大火灾隐患且查证属实的,给举报、投诉人予以奖励。

  不得为建设单位

  指定消防产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处罚决定的,可以出具协助执行函,要求供水、电力、燃气、电信经营单位对被处罚对象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服务。

  应当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抄告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资质管理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牟取私利,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等。

  焊工未持证上岗

  最高罚1万

  在送审稿的第六章“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电焊、气焊(割)等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未事先履行动火审批的;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密目网材料和搭建临时工棚、员工集体宿舍的板材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未按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材、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给水的。

  根据规定,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工地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临时建筑、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临时查封;用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临时建筑、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陈泓江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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