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迷恋姐,姐会玩“劈腿”
人还是那个人,身份却可以有很多个,代理案件的双方本应是剑拔弩张,结果最后发现代理人是同一个人。打个比方——这不是自己跟自己吵架么?不要说当事人了,连旁观者都被雷了个外焦里嫩。类似的招数,小编只在《射雕英雄传》里见过,就是周伯通那个著名的“左右互搏之术”。
放开调侃,原告、被告都是一个人代理,无论结局如何,自然难以令人信服,当事人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也是情理之中。拒绝支付代理费。被告上法庭后,法院却两次都认为协议有效,支持代理人公司索赔,理由是“已经顺利办理了业务”。
尽管代理公司解释了“一个是以公司名义,另一个是自然人身份”,但这种“劈腿”行为,总是会让人不爽。
她不是律师却“胜似律师”,同一个案件中,她既是原告的代理人,又是被告的代理人。当事人因此拒绝向她和她的公司支付150万的高额代理费,她的公司反将当事人告上法庭。但法院两审都判公司赢,咋个回事?昨日,昆明中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此案再审。
质疑:“双重代理” 当事人拒付费
昆明门吉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吉公司”)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阿拉支行(以下简称“阿拉支行”)等4家单位有信贷纠纷。2008年1月,门吉公司与云南鼎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业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门吉公司与4家单位的信贷纠纷中,涉及门吉公司在几家法院的判决书中需承担相关责任的,委托鼎业公司法人代表罗某作为代理人来办理。并约定支付鼎业公司150万元风险代理费。协议签订后,罗某完成了相关代理活动。
在此过程中,门吉公司却发现,罗某竟然也是对方当事人——阿拉支行的代理人,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是何道理?门吉公司认为,罗某用自己的“双重”身份,使自己多支付了案件代理费和罚息,而罗某将获得300多万元代理费。于是,他们拒绝支付150万元代理费。
法院:协议有效 支持代理人索赔
随后,门吉公司被鼎业公司告上法庭。官渡法院于2008年6月一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有效,作为原告方的鼎业公司已如约履行了代理义务。遂判处门吉公司支付鼎业公司代理费和违约金157.5万元。
随后,门吉公司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二审后认为,在门吉公司与4家单位信贷纠纷案中,4家单位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金额共计3089万余元,门吉公司支付给4家单位接共计2945万余元,实际执行金额比申请执行金额还减少了144万元。而现在该借贷纠纷案已执行完毕,鼎业公司已经顺利帮门吉公司办理了业务。法院还认为,鼎业公司是依法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从事法律咨询及诉前诉后代理等经营范围内的合法公正公司,故其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拿到终审判决的门吉公司再次不服,请昆明市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8月,相关检察院提起抗诉:阿拉支行仍在向门吉公司催款,因此鼎业公司还未完成与门吉公司约定的委托事项,此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昆明中院依法再审。
■小知识
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的律师,除非当地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已经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属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执照。同一名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代理人,而对公民代理中的“双重代理”,法律上同样严格禁止。
为啥身兼两个代理
“一个是公司名义一个是自然人身份”?
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再审。庭审中,罗某并没有出庭。因门吉公司不愿接受调解,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门吉公司代理人:罗某当时是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来代理门吉公司与4家单位的信贷纠纷案。此案审理中,罗某和某所的律师一起出庭,门吉公司对她的身份便没有怀疑。后经相关部门查实,罗某从来没有获得律师资格,只是法律工作者。此外门吉公司认为,她的行为构成双重代理,所以委托合同无效。他们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由鼎业公司支付诉讼费。
鼎业公司的代理人:罗某一直都不是律师,但属于法律工作者。在相关部门可以查到,鼎业公司具有法律咨询的业务,故她的代理不存在欺诈。在门吉公司与4家单位信贷纠纷案中,罗某是以鼎业公司员工的身份代理,成为阿拉支行的代理人是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代理。他们认定合同有效,请法院驳回上诉。(曹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