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律学者/杨涛
像邓某如此草率地对他母亲实施“安乐死”,是不能为法律容忍的。因为这一旦被模仿,公民的生命将被笼罩在“安乐死”的恐怖阴影之中。
70多岁的李阿婆因中风患病20多年,今年5月16日,被儿子邓某送食农药后死亡。邓某交代,自己是应母亲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因涉嫌故意杀人,番禺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逮捕邓某。(7月12日《广州日报》)
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不同的是,邓某的亲朋邻友普遍反映邓某平时对母亲甚是孝顺,细心服侍患病母亲10多年,堪称“孝子”;其次,他不是故意杀害母亲,而是在“母亲的不断请求下购买、喂服母亲农药以帮助母亲自杀、脱离疾病的折磨”。凭这两点,能免除他的刑事责任吗?
我的答案很明确:不能。所谓他是在应母亲的要求帮助母亲“安乐死”的说法,其实只是他的个人陈述,并没有其他证言,因为施行“安乐死”现场就两个人。更何况,他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还称母亲是“自然死亡”,到底是不是真正施行“安乐死”,我认为这事还很难断定。
退一步来说,即使邓某真的是帮助母亲施行“安乐死”,为她减轻痛苦,也难以免责,因为在我们国家“安乐死”并没有合法化。正如当地检察机关所说“邓某帮母亲购买、喂服农药致母亲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重庆市一位76岁的老人,仅仅是帮助患重病的邻居老太太买药,帮助她自杀,就被法院以构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即使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实对“安乐死”各种条件和程序要求极为严格。以荷兰为例,法律规定,施行“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患者的病情难以治愈,患者遭受难以忍受的折磨,在意识清楚下并深思熟虑后同意。在施行时,还要求医生履行严格的程序。这表明,即使是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实施“安乐死”也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就难免一些人利用“安乐死”来谋财害命,或摆脱自身麻烦。
此案中,像邓某如此草率地对他母亲实施“安乐死”,是不能为法律容忍的。因为这一旦被模仿,公民的生命将被笼罩在“安乐死”的恐怖阴影之中。
当然,从1994年全国人大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至今,人们对于“安乐死”并没有在讨论中形成共识,而现实中却不断地出现“安乐死”案例。我以为,立法者应当看到民众对“安乐死”的诉求,开展相关讨论甚至是立法工作。但在立法并没有规定“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下,必须按照法律来惩处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