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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的士“宰客”有法可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0日08:47  云南网

  昨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长生向媒体发布:8月1日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两《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填补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空白,规范了客运活动秩序,保障了运营安全,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规定: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并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客运服务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项规划设置候车站、始发站场。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旧居住区,应当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以及票价等信息。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超8年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有许可期限的,按原许可期限继续经营,到期后按《办法》执行;没有许可期限的,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顺延8年。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5种情况可拒付打车费

  《办法》规定: 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出租司机不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由于司机原因、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情况,乘客可拒付打车费。

  乘客不得在禁停区打车

  《办法》对乘客的行为进行规定,乘客不得在车内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车,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乘客需要到达的目的地,途中可能产生道路、桥梁通行费用的,驾驶人应当在始发地向乘客说明,乘客无正当理由拒付的,驾驶人可以拒绝服务。

  “黑车”运营最高罚3万

  黑车非法运营,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专门用于非法经营的车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龚庆萍)(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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