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八点三十分,郑州市南三环常有大货车闯禁行
“读者有证据的投诉我们一定处理到位,读者有疑问但是有误解的我们一定解释到位。”东方今报为民合唱团之“交警总队长信箱”开通以来,不少读者发来了建议和投诉,对于读者反映的问题,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张益民表示依然要坚持 “件件有回音,件件要落实”。这一期总队长信箱回复,我们整理了一些读者需要知道的常识。
□东方今报记者 王在华/文袁晓强/图
【案例一】
交警只罚我们不管对面派出所?
家住中原区市场街的王先生投诉说,这里有100多辆车需要停放,但划的公共停车位只有14个。他们的车经常被交警贴条,买了车后根本没地方停,一个月要交好几次罚款。而对面的建设路派出所,竟然也有14个停车位。
郑州市交警支队回复说,中原区市场街附近居民居住密度大,商铺云集,过往车流量大,停车位不足。中原区政协委员的提案多次提到市场街拥堵,市民出行难的问题。郑州交警二大队对此向上级汇报后拟在该路段实行单行并增加慢车道,中原区委召集相关部门已开过现场会,将实行交警二大队的方案。原有的停车位将取缔,附近居民可以将车停放到五一公园。
【案例二】
公家的车拍卖没过户 撞了我该找谁?
读者闫先生反映,“我的车和别人撞了,对方开车跑了,但我记下了他的车牌号豫A01380,我查了以后知道这车是省卫生厅拍卖的车,这车都拍卖好几次了,最后这个人卖给对方后,没有办过户手续,现在人也跑了,车也跑了。郑州交警五大队民警让我们自己协商,我和谁协商去?”
这个问题,郑州交警五大队民警感觉有点冤。据悉,事故发生后,交警五大队事故民警积极进行处理,事故民警李景波将掌握的有关逃逸车辆的所有信息都告知了闫先生,但无法找到逃逸司机及车辆。
记者咨询交警法制部门得知,闫先生应该到法院起诉对方,如果确定没有过户,闫先生可以把原车主列为连带被告。
【案例三】 绿城快运通行证为啥有的办有的不办?
“我是开绿城快运的,可是交警办通行证,只办了一部分,有部分没给我们办理,我们上路交警抓着就罚,同样是绿城快运,为啥不给我们办啊?”一段时间以来,郑州吴先生的投诉反映了一个共性的问题。此问题还有几位读者反映。
“绿城快运”厢式货车(豫AX号段)允许在市区通行,源于2000年8月23日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厢式货运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Ⅰ》)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1】11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通告Ⅰ》中规定:“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换发和发放专用号段牌照的厢式货车允许在市区通行”。《会议纪要》中规定:“实行总量控制,要在保证现有车辆不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淘汰到期报废车辆等办法,在三年内将市区货运出租车减少并控制到1000辆左右;会议同意参照客运出租车的办法”。
但是,目前该《通告Ⅰ》已经废止。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实行总量控制,要在保证现有车辆不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淘汰到期报废车辆等办法,在三年内将市区货运出租车减少并控制到1000辆左右;会议同意参照客运出租车的办法”。
交巡警支队对经过运管部门核定的1000台绿城快运车辆发放了禁行区域道路通行证,准许在市区道路通行;对未经运管部门核定的其他绿城快运车辆,不予发放禁行区域道路通行证,只准在每天的22时至次日7时前在市区道路通行。所以,就出现了投诉人提到的“绿城快运通行证有的办有的不办”的情况。
【案例四】 限速解除后还有移动测速不应该?
读者胡先生反映说,南召县境内有一段道路,限速50公里/小时,让他不理解的是有解禁标志之后,还有移动测速。“这有点不应该”。
南阳市交警支队的回复,给广大交通参与者普及了一些交通法常识。
南阳市南召县皇路店镇至南召道路均为双向两车道且没有中心隔离,属混合交通。根据《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路限速标志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款,该路段大型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小型车限速70公里/小时,同时在沿途村庄、集镇、学校路段及事故多发和事故易发路段设置限速50公里/小时。当地交警部门在该路段共设4个测速点,均上报省公安厅备案。解除50公里/小时限速之后,仍为大型车限速60公里/小时、小型车限速70公里/小时路段,为预防因机动车超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仍设有测速路段。
南召交警部门表示,胡先生提出的问题可以这样解释,50公里/小时的限速是一个特定的限速路段,它包括在一个大的限速路段整体中,50公里/小时解除不等于全路段限速的解除。
【案例五】
受委屈要保存证据
郑州李先生向交警总队长信箱投诉说,有天19点56分左右在郑州南三环射击场附近被交警开了一张罚单,可罚单时间却是17点30分,他想问问是不是过了19点56分不算闯禁行?
接到投诉后,郑州交警部门的督察民警多次跟李先生电话联系,但李先生说事情已过去一个月了,罚单现在也找不到,罚单上的几大队的公章及民警的名字都记不清楚了。督察民警无法落实到底是哪个中队民警开具的罚单,经对三大队所在南三环四中队进行落实,未发现存在李先生所说的情况。
在此,交警督察部门提醒读者,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记住当事民警的警号、姓名等,有条件的可以保存音频、视频等证据。
【案例六】
交警没有权力让肇事者赔偿
郑州董女士反映说,2月26日晚上,她开车和别人撞上了,是对方的全责,可对方不愿意和她协商赔偿的事情。当时,交警把对方的车扣了,董女士的车检测后发现修理费用需要1000多元。由于后来交警将对方车辆放了,董女士找不到对方。
经交警督察部门核查,该事故发生在2011年2月26日22时00分,地点在淮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20米处。事故双方为高某驾驶的轿车和董女士驾驶的轿车,双方仅发生车辆损失。
郑州交巡警三大队现场民警滕雪原当场对事故双方宣布了事故责任,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后双方进行了车辆损失评估,后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肇事司机高某提供了车辆合法手续,并交纳了1500元事故保证金后,将车辆提走。
郑州交巡警三大队指出,事故处理民警黄涛、贾世龙已告知董女士交警部门的工作已履行完毕,交警部门没有权力强制事故一方进行赔偿,董女士可以持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人民法院对事故一方进行民事诉讼。
接到省交警总队指令后,郑州交巡警三大队督察民警再次与董女士进行电话联系,告知她可以到法院对事故对方进行民事诉讼,董女士表示接受交警部门的建议。AC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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