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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百日照”影楼赔了3490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1日02:57  现代快报

  法院判决,告知“逾期不取照不负责保管”但不能免责

  宝宝出生后,许先生夫妻俩开心地的和一家儿童摄影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给宝宝拍摄百日照、半岁照、周岁照。但是年底去拿照片的时候,夫妻俩却被告知百日照底片丢了。于是,许先生一家三口将摄影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摄影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至于摄影公司在协议上注明“逾期不取照片不负责保管”,这不能成为其免责的原因。

  □晓梅 刘国庆

  百日照底片遗失,客户起诉影楼

  许先生的宝宝出生于2009年12月1日,宝宝出生没多久,许先生夫妻俩就想着给他拍点照片留念。去年1月,许先生和位于常州市区双桂坊的一家儿童摄影公司签订摄影协议,约定由这家摄影公司负责为宝宝拍摄百日照、半岁照、周岁照。同时,协议上约定拍摄的套系名称为“698上门特惠原价1098(可改套系)”,总金额698元,套系内容为服装六套(可分百日、半岁、周岁拍摄)等。去年3月,许先生带宝宝来拍了百日照,6月上旬又拍了半岁照。

  去年12月,当许先生夫妻俩来摄影公司拿宝宝的百日照时,对方却告知,保存在电脑里面的百日照底片遗失了。也就是说,许先生家宝宝百日时拍的照片都已经没了。几次找摄影公司讨要说法无果后,气愤不已的许先生将摄影公司诉至法庭,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698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取照片有期限,客户逾期也有错

  庭审中,被告摄影公司方面辩称:按双方协议,取照期限从拍照日起60日内,逾期本公司不负责保管。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在本公司拍摄百日照,到9个月后的2010年12月才来索要照片,原告本身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名为“预约流程单”的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拍摄内容,流程单还设有顾客须知栏,告知顾客应注意事项,其中第(7)项写明“照片取件期限从拍照起60日内,逾期本公司恕不负责保管”。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交付了费用698元。同年3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拍摄了百日照;同年6月上旬,原告在被告处拍摄了半岁照。后原告要求取回照片时发现被告已丢失了其百日照的电子版,也没有照片。

  “逾期不取照片不负责”不作为免责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就百日照、半岁照、周岁照的拍摄和制作内容以及价格做出了约定,双方服务合同已经成立。但被告未能妥善保管百日照照片电子版,并在该电子版出现丢失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补救措施,故应对本纠纷承担主要责任。而许先生夫妻俩在宝宝的照片拍摄后,没有及时了解拍摄效果,致使完全丧失补救时机也有一定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逾期取照也有责任的问题,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的是系列服务,并约定最终交付内容含底册光盘;其次,告知内容为“照片取件期限从拍照起60日内”,而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接近一年,显然不能成为电子版遗失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被告儿童摄影公司方面返还原告服务费用698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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