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济南7月21日消息(记者桂园)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山东省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新农合基金支付的比例不低于80%,即个人支付部分不超过2元/人次。
按照山东省此前出台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综合考虑到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在坚持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基础上,山东省最终确定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但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确定。基金支付比例较低的地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也将从低核定,最终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2元/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