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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保存期限拟设为5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3日23:50  现代快报

  事隔近两年后,我国第二次对征信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

  征求意见稿对“不良信息”予以了明确界定,指出应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针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新华社

  征信管理条例二次征求公众意见

  不良信息保存期限拟设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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