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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赔偿案开审 小股民能否告倒"大黑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5日20:1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7月2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观察》报道,股市“黑嘴”汪建中三年前被证监会没收1.25亿元之后,一直呆在狱中等待判决。日前,一位受损股民将牢狱缠身的汪建中再次推上法庭的审判台,股民自称因购买“黑嘴”汪建中推荐的股票,导致自己损失10万元。今天下午1点45分,这起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作为迄今为止被证监会罚没金额最高的自然人,同时也是中国首例操纵市场赔偿案的被告,“股市黑嘴”汪建中的一举一动都颇受市场关注。2008年5月,证监会以汪建中及其创立的北京首放公司涉嫌操纵市场为由,对汪建中开出最大一笔罚单,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2010年10月28日,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汪建中在北京二中院受审。检方指控,汪建中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利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通过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以上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汪建中采取这种方式买卖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而汪建中这种操作手法俗称为“抢帽子”交易。

  尽管社会上都在传着“名嘴”变“黑嘴”的故事,但汪建中涉嫌非法操纵市场的罪名至今没有宣判。就在案件悬而未决的时候,终于有股民站出来为自己讨回利益了,这位姓王的股民表示,因为购买了汪建中推荐的股票而蒙受损失,向汪索要赔偿。

  这起民事案件在中国股市发展进程中究竟有什么意义?股民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呢?经济之声特约观察员、知名财经评论人叶檀对此作出评论。

  主持人:尽管汪建中涉非法操作市场获利的罪名还没有定论,但这次这位股民状告汪建中,是我国第一例操纵市场赔偿纠纷案,在您看来,这个“第一案”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吗?

  叶檀:汪建中案已经被证监会认定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证监会做出处罚,股民就可以依据自己的法律权力要求汪建中进行赔偿,案件现在已经进入到了民事赔偿的诉讼阶段。

  这个案例除了说明汪建中是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的第一例之外,也说明股民在维权的过程当中、在和内幕交易的抗争过程当中,已经从刑事诉讼走向了民事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也是以后中国证券市场维权的最基本方向。

  主持人:有这样的观点,说即便汪建中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股民个人民事索赔困难性比较大,因为举证困难。您同意这个观点吗?

  叶檀:举证确实非常困难。就拿汪建中这个案件来说,到现在为止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而且这不是一个证据倒推机制。另外,被怀疑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必须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但是在这个案例里头,股民不能进行这种倒推,股民必须证明汪建中的推荐对股民的损失有直接影响,这一点是非常难以证明的。除非司法对此作出解释,或者证监会再出示一份详细的细则来证明这一点,所以在股民维权的过程当中,证据的取得非常困难。

  主持人: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今天这起案件股民胜诉的可能性不是特别大呢?

  叶檀:股民胜诉的可能性有,但现在确实很难说他们获得了非常大的把握。从证券市场有民事赔偿机制以来就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第一是门槛设置得太高,必须要证监会进行处罚之后才能启动民事赔偿机制。第二是维权成本非常高,股民要进行10万块钱的维权索赔,但是有可能支付的远远不止10万。第三是在维权之后股民所获得的很少,不管是银广夏事件还是其他一系列案件,到现在为止股民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赔偿。所以这三个方面来说,股民现在的维权成本还非常高,他们现在之所以这么做,更重要的是象征意义,希望我们的制度能够改变。

  主持人:我们也注意到,无论是现在悬而未决的汪建中案件,还是之前的其他案件,这当中控辩双方的律师都在围绕一点展开激烈的辩论,那就是证据不足,您刚才也提到了举证困难。汪建中为自己辩护的核心理由就是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告交易的股票和自己推荐的股票有直接因果关系,您觉得真的就不能得出有这样的因果关系吗?为什么就会这么难呢?

  叶檀:汪建中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因为他知道要得出这样的直接因果关系非常难,他还可以说推荐了之后并没有强迫股民去进行交易,所以并不是推荐造成了损失的结果。在这样的案例里头,如果用现在的证据模式和证据链去推导,确实非常困难。

  我想应该模仿内幕交易的方式,也就是说当汪建中不能直接证明没有给股民造成亏损,这时法院如果采纳这样的证据,对于投资者维权来说成本就要低得多。如果投资者从时间上可以证明是听了推荐之后买入了这个股票,而汪建中本人必须来证明不是如此,举证倒置的责任就到了汪建中这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是由股民来负责。

  主持人: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在其他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类似民事纠纷很常见,能不能结合一些国外的案例,说一说类似于汪建中这样的“抢帽子”交易方式会怎么处理?像汪建中这样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刑责追诉的标准,可以认定为操纵市场?

  叶檀:我想类似这样的交易方式或者说内幕交易,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首先做的是法律介入,法律介入之后进入民事赔偿的诉讼,集体诉讼就会大行其道,这时上市公司通常愿意支付一大笔赔偿金进行庭外和解,这样股民权力得到了维护,法律诉讼的成本又比较低,因为法律保护的立足点是在弱势群体上,是在力量比较薄弱的普通投资者这一块上。以前美国的证监会和较大的金融机构之间,是以金融机构赔偿2.5亿甚至是10几亿美元来了结这些案例的,我们还看到上市的最著名的国外制药企业,当遇到质量质疑时,除了召回以外,最重要的是对投资者、消费者的赔偿。

  主持人:回到汪建中这起案子,股民状告汪建中,让他赔偿10万元,这个案子如果在国外最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叶檀:我们可以大致推导,首先是汪建中的“黑嘴”会被处罚成立,之后开始集体诉讼,集体诉讼之后汪建中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庭外和解进行巨额赔偿,另外一种是通过法律民事判决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这两种结果都会导致汪建中个人财产的破产。

  主持人:那么这样的一种情况有没有可能成为今天的审理结果呢?

  叶檀:事实上汪建中在此前的赔偿过程中,1.5亿的赔偿基本已经使他本人陷入了破产的境地,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里很难达到像国外这样的效果。从未来来看,汪建中本人有可能会支付部分赔偿,但很遗憾,这个赔偿是不能成为证券市场里的惯例和通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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