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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拟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单位统一安全生产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6日03:36  东方网

  东方网7月2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管理与正式员工“一视同仁”,有望得到立法的保护。在昨天开幕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审。其中,明确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单位统一安全生产管理。

  对劳务派遣人员“一视同仁”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李民权解读道,在二审稿中的这段表述,将从业人员的范围细化明确到“包括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在现实中,不少安全生产事故的操作人员都是劳务派遣工。因此在二审稿中,专设了一则条款来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此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作业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并且,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事故频发行业推行风险抵押金

  今后,本市或将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事故伤亡人数较多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并逐渐形成风险抵押金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关联互动。记者注意到,在二审稿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这一概念被着重提出。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就是“企业以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据介绍,今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全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了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可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李民权表示,希望通过这样的模式,形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关联互动。

  参加抢险救护可获奖励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也是二审稿中的一大亮点。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此外,为了增强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能力,二审稿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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