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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郑州7月25日电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专家:量刑符合法律精神
深圳特区报讯 河南省“瘦肉精”案25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认为刘襄等5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王利宾接受记者专访表示,按照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瘦肉精的生产销售在罪名评价上,主要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的选择问题。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出发,“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王利宾告诉记者,对此类犯罪,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完善立法,政府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惩处。特别是,刑法是其他法律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为确保食品安全,在其他法律已不能有效规制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有必要将相关危害行为进行犯罪化。
王利宾还呼吁,对制售瘦肉精的犯罪行为,最高司法部门有必要在刑法的框架内拟出翔实的司法解释,以增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宗鑫)
不良销售商:这类猪肉也经常吃
深圳特区报讯 河南省首批两起“瘦肉精”案件,25日以网络直播等形式公开审理,共计8名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刘襄、奚中杰等5名被告在陈述中虽然承认生产销售的瘦肉精对人体有害,也知晓自身行为违法,但他们表示并不明确瘦肉精对人体的具体危害程度。
负责销售的陈玉伟说,贩卖瘦肉精是“因为客户有要求”;合伙人肖兵更是语出惊人,称“这些注射了瘦肉精的猪肉,我也经常吃”;而瘦肉精生产者刘襄的妻子刘鸿林也说,“我从不知道瘦肉精有这么大危害,因为家中一直是吃这类猪肉的。”
对于瘦肉精对于生猪存栏率等的消极影响,5名被告以及辩护律师全部否定。其中一名辩护律师甚至认为,“生猪存栏率下降的影响主要来自媒体,并非瘦肉精的毒性危害。”(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