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通讯员/廖蔚)男子别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客户保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签出首张禁止令,禁止别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险行业相关工作。
别某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开拓渠道专员。2010年2月份,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一种名为“福寿安康团体福利保障计划”的险种,客户须以现金缴纳保费,别某则收齐部分业务员上交的保费后集中上交公司。
然而,别某利用收取现金保费的机会,没有为陈某等1407名客户投保该险种,而是伪造了该保险的凭证,通过业务员交给陈某等1407名客户,接着将这1407名客户交纳的保费(每人230元至58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546210元侵吞。
侵吞保费后,别某担心如果这些客户发生事故后得不到赔付,客户和公司就会发现问题,于是别某又伪造了“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印章,于2010年3月23日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公司,以“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用人民币140700元为这1407名客户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同时获得该公司支付的佣金35175元。
2010年8月12日,别某自知纸包不住火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别某身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员工,负有将保费汇总后交给公司的职责,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别某主动投案,因此法院依法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