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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劣药 十年内不得经营药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7日03:25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 王凤伟)昨日,记者在省食药监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该局牵头起草的《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河北省药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河北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河北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五大机制、56项新规目前正式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公布。

  两药店距离

  不得小于200米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具备适合药品经营、储存、运输的现代物流条件。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已有药品零售企业的,不再批准新建或迁建药品零售企业。但新开办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药品零售企业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销售假劣药品

  10年内不得经营

  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重新进行认证,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或停产停业满1年,经查不符合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劣药品,失信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给予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举报人最高可获

  罚没资金5%奖励

  设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组织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最高比例不超过罚没资金5%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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